文敏:
本院受理原告段梦洁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13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2025年5月27日签订的《IU·文一文服装店入股协议书》予以解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投资款6800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分红1035.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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