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382民初4914号
曹荣华、曹伟、青岛纳宇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海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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