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382民初2819号
沈超:
本院受理原告衡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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