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冀0133执2107号
赵县兴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丽园:
本院在执行薛恒周、李辉敏申请赵县兴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杨丽园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及证据相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领取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未到场及逾期提出,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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