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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庆海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1302民初7164号民事起诉状(1、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28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承办法官告知、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水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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