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海源路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东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102民初1153号案件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刘智远城中村改造项目道路建设、改造工程景观绿化工程进度款667678.72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2026年9月15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姚家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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