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经济协作区联合发展集团公司、李中义、李晓光: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齐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鲁0102民初26432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一、请确认被告黄河经济协作区联合发展集团公司与被告李中义、李晓光于1998年4月29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无效;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2026年8月20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姚家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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