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213强清8号
本院根据朱良新的申请于2026年4月22日裁定受理江苏纽柯特种钢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6月9日指定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对江苏纽柯特种钢材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江苏纽柯特种钢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江苏纽柯特种钢材有限公司清算组(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五湖大道9号蠡湖科创中心北楼22层;邮政编码:214000;联系人:沈冠林;联系电话:15306170518)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纽柯特种钢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纽柯特种钢材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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