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1112民初2000号
吴希鹏:
本院受理原告秦新民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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