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波、王英:
本院受理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黔2701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方式:察老师18707126268 010-8415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