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闽0205民初2675号
胡睿:
本院受理原告邓惠茹与被告胡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胡睿立即向原告邓惠茹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胡睿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12月3日9时在本院涉台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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