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益明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午戌合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9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四川长益明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午戌合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8,850元,并承担以18,8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35%的标准从2023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贵州午戌合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50元,由被告四川长益明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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