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三发、朱远农:
本院受理原告汪桂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两案,案号为(2026)皖0803民初1140号、(2026)皖0803民初1141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本院分别定于2026年7月28日9时整和10时整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原告汪桂华对陈三发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9895元及利息(以8989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1.5倍的标准从2023年2月2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3月18日为12551.59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
原告汪桂华对朱远农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3000元及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1.5倍的标准从2020年5月2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3月18日为3453.13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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