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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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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川1083民初524号

四川省隆昌市界市镇王家寺村10组51号的罗先有:

本院受理原告欧凤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川1083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欧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欧凤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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