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鄂0625民初1240号
王长发:
本院受理原告吴安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盛康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方式:察老师18707126268 010-8415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