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娜:
本院受理原告郑旭与被告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1328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郑旭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400元,共计925元,由被告高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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