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冀0133执恢523号
赵县新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何建芳、殷辉东:
本院在执行李春蕊申请赵县新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因申请执行人李春蕊申请追加何建芳、殷辉东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及证据相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领取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未到场及逾期提出,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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