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策、丁锋:
本院受理原告陈浩然诉被告潘保东、第三人陈策、丁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189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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