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浙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陈建和: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鲁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山东鲁铜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瑜、第三人杨琛、陈建豪、王海金、陈建和、吴碎尊、山东浙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鲁1325民初7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于提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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