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923民初2766号
范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奇与被告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923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范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永奇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范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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