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923民初1740号
董得利:
本院受理原告孙步岗与被告董得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923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董得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步岗支付劳务费2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董得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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