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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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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文:

本院受理原告许皓锦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晓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许皓锦支付租赁费88,992元,并以88,992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皓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案件受理费2,024元及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许皓锦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晓文负担案件受理费1,974元及公告费6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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