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预订美好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浪、王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2701民初1316号、(2026)黔2701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两案判决如下:被告贵州预订美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杰劳务费3089元。被告贵州预订美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浪劳务费69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案案件受理费共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贵州预订美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察老师18707126268 010-8415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