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川0623民再3号权正钢诉你们、赵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如下:1.撤销本院(2019)川0623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2.原审被告赵鹏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审原告权正钢返还借款本金120200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未偿还的本金1202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从2019年4月22日起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原审被告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原审被告赵鹏杰不能清偿的本金及逾期利息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原审被告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所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赔偿责任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驳回原审原告权正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由原审原告权正钢负担2682.00元,原审被告赵鹏杰、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618.00元,再审案件公告费600.00元,由原审被告赵鹏杰、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新疆双鑫聚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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