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国辉:
本院受理彭少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984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余国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彭少军货款232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21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从2022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彭少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分水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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