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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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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川1083民初334号

四川省隆昌市跃进街6号附98号的张雪:

本院受理原告范才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川1083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才彬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7%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范才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00元、财产保全费188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雪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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