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英:
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马桥街道乡堂工程服务队与被告谢英、廖晓青、镇江市丹徒区澳源食用菌专业合作社、陈弟君、刘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一支付原告进场保证金50000元和好处费、集装箱押金共计170000元,合计220000元,同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决被告二、三对上述1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被告陈弟君、刘燕在187492元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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