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祥: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红与被告邵荣群、邵荣梅、第三人王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两被告于2023年8月16日就坐落于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高资街道香山花苑1号204室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转让过户的行为;2、判令被告邵荣梅配合将上述房产恢复登记至第三人王祥与被告邵荣群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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