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小丽:
本委收到你与江苏省丰乐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大劳人仲不字〔2026〕第27号),于2026年5月26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不予受理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不予受理通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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