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燕、宋小明: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包堡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黔2701民初367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包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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