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明:
本院受理原告徐仁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923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5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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