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涛:
本院受理原告盛强诉被告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付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浙0329民初1351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判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6年8月5日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由审判员吴一凡独任审判,并由书记员许峥担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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