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冉: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汝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1727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831.26元及利息(以29831.26元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3.65%计息,已偿还的利息1653.54元应予扣除)、罚息(自2023年12月30日起至应付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3.65%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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