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282民初7141号
吴锡妹:
本院受理原告周坤芳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不能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周铁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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