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411民初17223号
周书健:
本院受理原告肖来龙与被告周书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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