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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汤义明起诉江西康迪实业有限公司、邓小丹、皮丽娟、临沂市兰山区缘健堂健康养生店、艾利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向你们送达应诉手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国作登字-2022-F-10221290号“包装盒(冰蚕草本抑菌软膏)”、国作登字-2022-F-10221289号“包装盒(冰蚕宝宝抑菌软膏)”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依法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三、依法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堂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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