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991民初3526号
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陈俊羽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拖欠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39200元(具体金额请根据当初约定的抚养费标准×未支付月数计算得出);2.请求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每月人民币1200元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陈俊羽的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或独立生活为止;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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