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923民初4235号
王罗成:
本院受理原告范晴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孩王子瑶、婚生男孩王子安、王子康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三小孩抚养费各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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