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燕(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68****5659):
本院受理原告胡红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川1381民初6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法院传票、授权委托书、廉政监督卡、起诉风险提示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6年7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水观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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