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923民初4162号
曹丽:
本院受理原告侯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3%计算);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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