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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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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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

本院受理原告王加海、陈井珍、沈子轩与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830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加海、陈井珍、沈子轩人民币85000元。案件受理费19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325元,由被告刘超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壹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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