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桂0702民初1289号
曾芝武、广西钦州市众发海宝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利军诉被告曾芝武、广西钦州市众发海宝食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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