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富铭:
本院受理原告柏顺洋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270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富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柏顺洋租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富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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