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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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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浙0703破8号

本院根据金华市紫微星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年5月11日裁定受理金华印恩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5月20日指定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为金华印恩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印恩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6月26日前,向金华印恩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968号商城写字楼1302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832902615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印恩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印恩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金华印恩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7月3日10时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线上会议以网络直播的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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