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金多:
本院受理原告臧大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302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金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臧大庆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3.4%的标准,自2025年3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徐金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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