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新元:
本院受理原告夏莹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302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新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莹莹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莹莹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公告费450元,由原告夏莹莹负担256元,由被告夏新元负担78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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