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河清: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嘉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你、惠州市和沁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利民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1303民初353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2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秋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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