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志衡: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柳街分理处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8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韦志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柳街分理处截至2025年3月25日借款本金139000元及利息17410.97元,并向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柳街分理处支付自2025年3月25日之后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3%计付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柳街分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8元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韦志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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