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祥、罗永桃:
本院受理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黔2701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否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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