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正阳镇洪家坪村二组张凤兵:
本院受理原告刘贵明诉被告张凤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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